
【监督处罚】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表(2021年7月2日)
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案件号 | 案发省 | 案发市 | 案发区/县 | 基本案情 | 涉案金额 | 违法所得 | 案发时间 | 立案时间 | 处罚时间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 | 罚没款合计金额(元) | 案件类型 | 涉案人员姓名 | 涉案单位信息 (涉及到几个单位信息,填写几个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所属行业 | 行政区划代码 | 注册地址 |
1 |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案 | 烟牟市监处字〔2021〕32号 | 山东省 | 烟台市 | 牟平区 |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悦岛蓝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该小区在用19部电梯(WBS/电梯编号分别为:E/30013845.001- E/30013845.019)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工作项目(内容)和要求(半月)”复印件共计19份。上述19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材料中“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处均为空白。2021年5月17日,经本局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立案查明,“悦岛蓝湾”项目在用的上述19部电梯维保单位均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当事人对上述19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材料(维保日期分别为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10日)中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处均为空白。 | 0 | 0 | 2021/5/7 | 2021/5/17 | 2021/7/1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罚款10000元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牟市监处字〔2021〕32号 当事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600680657558B 营业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172号益丰御祥大厦2201-2204室 负责人:胡加宝 身份证号码: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悦岛蓝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该小区在用19部电梯(WBS/电梯编号分别为:E/30013845.001- E/30013845.019)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工作项目(内容)和要求(半月)”复印件共计19份。上述19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材料中“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处均为空白。2021年5月17日,经本局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立案查明,“悦岛蓝湾”项目在用的上述19部电梯维保单位均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当事人对上述19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材料(维保日期分别为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10日)中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处均为空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5月7日《现场笔录》及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悦岛蓝湾”项目在用19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材料复印件19份,证明“悦岛蓝湾”项目在用19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材料(维保日期分别为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10日)中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处均为空白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及烟台市润百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承认“悦岛蓝湾”项目在用的19部电梯由当事人维保且维护保养材料中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处均为空白的事实。 3.祁学飞提供的烟台市润百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祁学飞身份、受托资格和受托权限。 4. 烟台市润百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合同编号:JD-RBL01-SHMD01-20210121】复印件1份,证明“悦岛蓝湾”项目在用的19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为当事人的事实。 5、烟台市润百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悦岛蓝湾”项目在用19部电梯的3次半月维护保养材料(维保日期分别为2021年4月下旬,2021年5月上旬,2021年5月下旬),用以证明当事人在用电梯的维保情况。 6、烟台市润百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复印件,证明该小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 7、当事人提供的作业人员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小区电梯维保人员的资质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合同编号:JD-RBL01-SHMD01-20210121】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具有电梯维护保养资格及为“悦岛蓝湾”项目在用的19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身份。 10、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托人的受托资格、受托权限及身份。 11、当事人提供的《企业变更情况》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企业名称由“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变更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事实。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危害后果较小,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烟牟市监告字【2021】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希望给予整改期限,并考虑因非当事人原因造成的问题,要求撤销处罚。经办案机构复核,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清楚,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裁量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罚相当,法律适用准确,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将罚款上缴国库或手机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扫二维码缴款,获取电子发票。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1日 (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 五份, 一 份送达,四份归档。 | 10000 | 特种设备类 |
|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 分公司 | 91370600680657558B | 胡加宝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70612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172号益丰御祥大厦2201-2204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