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7月6日,合肥海关网站发布关于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关缉违字〔202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关缉违字〔2021〕2号)
当事人: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43053U。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9号盛安广场。
经调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日,当事人以本公司为经营单位(境内收获人)、收货单位(消费使用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德国浓缩乳清蛋白粉245970千克,涉及9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分别为:224820191000095415、224820191000095430、224820191000095449、224820191000095472、020220201000043444、223320201000347068、224820201000078137、224820201000078145、224820201000096119。上述进口货物申报总价为1481432美元、82800欧元。其中,4票报关单系当事人于2019年申报,申报的商品编号为0404100000【乳清及改性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2%(年内暂定)、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5票报关单系当事人于2020年申报,申报的商品编号为0404100090【其他乳清及改性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2%(年内暂定)、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
经查,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的蛋白质(干基)含量大于80%,应归入品目3502【白蛋白(包括按重量计干质成分的乳清蛋白含量超80%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乳清蛋白浓缩物)、白蛋白盐及其他白蛋白衍生物】,正确商品编号应申报为3502200000【乳白蛋白(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乳清蛋白浓缩物)】。该商品编号2019年至2020年对应进口关税税率均为10%、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
经计核,当事人漏缴进口税款995439.6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报关资料,外商提供的质量分析证明,《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19年、2020年版),庐州海关稽查材料,涉案税款计核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经理洪XX的查问笔录。
当事人在进口浓缩乳清蛋白粉(干基>80%)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编号,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50万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