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重庆韵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许可人:重庆韵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重庆韵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A61E8BL95
住所(住址):渝中区人民支路静园7号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玉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5250*********0017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九龙坡区兴胜路66号附27号
申请人吴玉坤(身份证号15250*********0017)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在重庆韵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要求撤销该登记,并提供了撤销登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2002年8月10日,该公司因未按规定接受2001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也未在限期内补办年度检验被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2019〕128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处罚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我局履行了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征求部门意见、案审会、听证公告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该公司2001年5月31日向我局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于2001年5月31日取得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对重庆韵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核准的公司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在登记的地址办公、营业,依法通过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其来接受调查,均被邮局以无法送达为由退回;目前无法联系该公司股东前来接受调查,依法通过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其来接受调查,相关人员均未到场接受问询;
二是其配偶谭宝莉关于2001年5月29日吴玉坤身份注册重庆韵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
三是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1文痕鉴字第054号),鉴定意见为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与送检的吴玉坤签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我局对相关被许可人邮寄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均被邮局无法送达为由退回;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发布了拟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均无被许可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请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的规定,介于该公司目前被吊销,决定:撤销重庆韵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01年5月31日设立登记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