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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北市监罚铁〔2021〕84号)

2021-07-08 16:44:57 北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桂北市监罚铁〔2021〕84号

  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北市监罚铁〔2021〕84号

  当事人:北海市铁山港区沃达沣烟花炮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512MA5L8U65X1

  住所(住址):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南段8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明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2021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北市监发〔2021〕38号)要求,2021年4月6日,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检人员对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南段86号北海市铁山港区沃达沣烟花炮竹有限公司经营的日日福发财红炮(生产单位:北海市通泰烟花厂有限公司,规格型号:300响/封、20封/箱)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销售包装标志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24426-2015《烟花爆竹标志》要求,部件、燃放性能、最大允许药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2021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0:H21 -RC0008G)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BHJD20210413-7-1),进行了权利告知,当事人北海市铁山港区沃达沣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当场签收并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并对当事人剩余的88箱日日福发财红炮(生产单位:北海市通泰烟花厂有限公司,规格型号:300响/封、20封/箱)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从广西合浦县的北海市通泰烟花厂有限公司购进同批次的日日福发财红炮(规格型号:300响/封、20封/箱)90箱,购进单价120元/箱,以9元/封、180元/箱的标价在其库房内待销售,货值金额16200(90*180)元。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并未对外销售,其中自行使用1箱,抽检人员购买样品1箱,违法所得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0:H21 -RC0008G)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BHJD20210413-7-1)各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日日福发财红炮(规格型号:300响/封、20封/箱)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各一份(共2页),证明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检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日日福发财红炮进行了抽样、抽样标的数量和销售价的事实;

  3.2021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的《送达回证》和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各一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的事实和当事人销售的日日福发财红炮剩余库存的事实;

  4.2021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在现场采取强制措施拍摄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日日福发财红炮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2021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北市监实强铁〔2021〕ZH-01号)和2021年6月10日送达了《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北市监延强铁〔2021〕ZH-01号)各一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库存的日日福发财红炮采取查封强制措施的依据、数量的事实;

  6.2021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周明松调查的《询问笔录》和2021年6月2日当事人提交的《北海市通泰烟花厂有限公司付货凭单》(共1页)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日日福发财红炮的进货渠道、进货时间、数量和进销价格的事实;

  7.北海市铁山港区沃达沣烟花炮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周明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1年6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铁〔2021〕-ZH03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能提供该产品进货票据、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且未对外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日日福发财红炮88箱;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贰百元整(¥16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陆仟贰百陆拾元整(¥1626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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