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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北市监罚海〔2021〕535号

2021-07-08 16:46:18 北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桂北市监罚海〔2021〕535号

  当事人:北海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KBCP576

  主要经营场所:北海市四川路296号长富花园商住楼010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许志君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当事人从2021年3月1日开始在北海市站北路公交车等候车亭发布17条次内容为“韩美第4届 整形美容节 整形免单·热玛吉免费做·天天送好礼”的户外广告,并于5月28日拆除。“韩美第4届 整形美容节 整形免单·热玛吉免费做·天天送好礼”广告中描述的“整形免单·热玛吉免费做”中“免单、免费”是设置有前提条件且免费名额数量有限制,但广告中并未向消费者明示,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另外,广告中描述的“天天送好礼”未明确表示所附带赠送“礼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另查实,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广告发布费用合计为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询问笔录》3份;

  3.《公交候车亭广告发布合同书》2份;

  4.当事人提交《从轻处罚申请》及《声明》各1份;

  5.《北海市户外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报告》17份。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调查终结,并于2021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1〕51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中表明“整形免单·热玛吉免费做”,但广告中未直接向消费者明示免单、免费做的前提条件以及免费名额有数量限制,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中表明“天天送好礼”,但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构成发布广告中未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商品或服务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当事人发布广告中未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61325750417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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