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3号)
关于对玉环沙门王仁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鳊鱼的检验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21JF0604539;食品名称:鳊鱼;购入日期:2021.6.1;被抽样单位名称:玉环沙门王仁水产品经营部;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6月28日,本局收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21JF0604539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向其告知复检权利和途径,并对现场实施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鳊鱼和恩诺沙星相关物质。同日,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涉案鳊鱼。截至案件办结,未接到消费者的相关反映。
2.产品控制情况:现查明,2021年6月1日凌晨,当事人从泽国淡水鱼批发市场南面一个摊位购买了鳊鱼10斤,购入单价12元/斤,总价120元,当事人用现金支付了货款。当事人将鳊鱼置于沙门中心菜市场的经营场所销售。从2021年6月1日到6月4日,当事人销售鳊鱼5斤,销售价格17元/斤,计销售额85元。期间,鳊鱼死了5斤,当事人将这些死掉的鳊鱼扔垃圾桶处理了。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后,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涉案鳊鱼,截至该案办结,未收到消费者反映相关情况。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鳊鱼,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系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同时,涉案鳊鱼的恩诺沙星检验项目标准指标为“≤100μg/kg”,而涉案鳊鱼的实测值为455μg/kg。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台检发侦监字〔2016〕1号)的相关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7月7日,本局将该案移送给玉环市公安局。
4.原因排查:经调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不明,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向涉案鳊鱼添加了恩诺沙星。2021年7月7日,因本案构成犯罪,本局已将案件移送给玉环市公安局,不合格原因及溯源排查有待玉环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