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翠侠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罗翠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4MA2PMXEM23
2021年5月2日上午,我局联合雨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的冰柜中存有三箱冷冻带鱼,当事人未能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证明,未见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查验记录。三箱冷冻带鱼各净重10千克,生产日期分别是2020年9月13日、2021年1月10日、2021年2月13日,批次依次是PR18-2020-21、202101-1、1B13,保质期都是18个月,状态都已开封。三箱冷冻带鱼全是进口的,批次PR18-2020-21和1B13原产国是印度,批次202101-1原产国是伊朗。执法人员当场下达《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马市监稽强字[2021]216号),对三箱冷冻带鱼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5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店内冰柜中存放的三箱冷冻带鱼,其中一箱是从马鞍山市花山区百和冷冻食品经营部购入,批次是PR18-2020-21;还有两箱是从马鞍山市花山区书林嘉园二村2-101室吴保年购入,批次分别是202101-1和1B13。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没有保存相关凭证,其行为涉嫌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
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提供了三箱冷冻带鱼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三箱冷冻带鱼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我局于2021年6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本案无自由裁量适用条款。
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