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江边探鱼餐饮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马鞍山市雨山区江边探鱼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4MA2THA9W6R
我局于2021年5月1日前往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在后厨发现已开封“冻巴沙鱼片(凌波鱼片)”9.3kg/箱,原产国越南,进口商名称:湖南恩农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进口商地址:宁乡市回龙铺华田村,批号:VN483VI 703,现场未见进货查验凭证。当事人现场仅提供电子版“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我局现场查封了上述巴沙鱼,于2021年5月18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5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2日从长沙市唐龙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处,以每箱205元的价格购入该批次巴沙鱼6箱 ,每箱重约9.3公斤,购入清江鱼30条,每条21.5元,总计货款1875元。
当事人查验了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该批次巴沙鱼的南京昂科利医学检验实验室检验报告单、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消毒记录证明、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查验该批次巴沙鱼片的马鞍山本地检验检疫证明和报关单。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该批次巴沙鱼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马鞍山普梅森医学检验实验室检验报告单。
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