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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博望敬民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021-07-08 16:53:57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博望敬民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博望敬民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6MA2RL5GX50

  2021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在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博望敬民路店检查时,从该单位计算机系统中调取了2021年5月20日的药品销售记录,记录显示该单位于2021年5月20日11时5分销售了1盒头孢克洛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6075;生产企业:国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125g;产品批号:201108;有效期至2022-10-31),于2021年5月20日13时51分销售了1盒阿莫西林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3727;生产企业: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125g;产品批号:201104;有效期至2022-10-30),该单位未能提供销售上述药品的处方。该单位一侧墙面上悬挂着一张执业药师注册证,该注册证显示为该单位执业药师。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单位2021年5月的考勤明细及汇总表,该表显示职业药师2021年5月20日的考勤记录为B。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021年5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该单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经查,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从安徽华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400盒上述批号头孢克洛颗粒,随后于 2021年3月15日将10盒上述批号头孢克洛颗粒配送至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博望敬民路店;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从艾韦特(芜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900盒上述批号阿莫西林颗粒,随后于 2021年4月6日将10盒上述批号阿莫西林颗粒配送至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博望敬民路店,该单位于2021年5月20日未凭处方销售了1盒上述批号头孢克洛颗粒和1盒上述批号阿莫西林颗粒。该单位只有一名执业药师,且无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021年5月20日上午7时30分至下午14时期间,执业药师未在岗履职,但该单位销售了1盒上述批号头孢克洛颗粒和1盒上述批号阿莫西林颗粒。上述头孢克洛颗粒的外包装盒上标示“适应症:本品主要适用于敏感菌……”和“用法用量:本品适宜空腹口服……”,未标示“OTC”;上述阿莫西林颗粒的外包装盒上标示“【适应症】用于敏感菌……”和“【用法用量】口服……”,未标示“OTC”,因此上述头孢克洛颗粒和阿莫西林颗粒均为抗菌类处方药。依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皖药监〔2019〕35号)的规定,上述头孢克洛颗粒和阿莫西林颗粒属于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4日向马鞍山市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博望敬民路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马市监稽告字〔2021〕4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依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皖药监〔2019〕35号)的规定,“对在检查中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或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按从重情节进行严肃查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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