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伊斯特伟斯(上海)金刚石模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151号
当事人:伊斯特伟斯(上海)金刚石模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飞马路28号A幢
法定代表人:ALEJANDRO CASANOVAS DELGADO
海关代码:311294100H
当事人委托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6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货样广告品项下C类快件一票,申报为:拉丝模具(规格型号:无)7.9千克,总价CIF 65.81澳大利亚元,报关单号224420209500422466。经海关查验并审核,实际进口货物为金刚石拉丝模具200套,总价应为CIF4000美元,与申报不符,应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8212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6218.01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218.0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