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湖关缉违字【20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湖关缉违字【2021】9号
当事人:德清苏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郭彭波 海关编码:33059667JD。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48号2幢4-84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2021年3月至4月,当事人从未采购过原材料和相关商品,也没有实际开展过任何真实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将在深圳等地收集无出口权的客户的出口货物,以德清苏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货主单位向海关申报出口,构成了出口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据统计,共涉及报关单64票,货物商品价值10114015.14美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税务记录、商务证明资料、出口统计数据;查问笔录;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未向海关如实申报一般贸易出口各类商品实际货主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