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温关缉违字〔2021〕0008号)
当事人:温州十方源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5534593XK(1/1)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区仙胜路112号
当事人温州十方源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10月23日,在310120200518931288、310120200518761162、310120200518748452等26票报关单(详见《温州十方源鞋业有限公司商品编码归类统计表》)项下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女鞋,申报总价为322237.2美元和1229408欧元,申报商品编码为6402992900,经温州海关综合业务二科核定,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64029100,申报错误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1989395.34元。上述申报错误行为未影响退税管理及许可证管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本案案值11989395.34元人民币;涉及税款0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证资料、笔录、情况说明、商品编码归类错误统计表、稽查通知书、工作联系单二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当事人温州十方源鞋业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归类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统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8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