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2021〕122号》,处罚书信息显示,海口琼山会群冷冻品摊有如下违法事实:
根据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和《检察建议书》:陈荣珍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制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审批同意,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调查。
2020年8月12日,在海口市琼山区培龙市场内,执法人员对海口琼山会群冷冻品摊进行检查,该摊位负责人陈荣珍全程陪同检查,该店设2个冰箱,未设冷库,摆放国内冻品和进口冻品,现场未发现涉嫌走私的冻肉。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填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当事人提供其经营冻肉制品的相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通关单、供货商证照等材料。
因该案当事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且当事人涉及上家供货商已被诉至法院审理,无法调取当事人经营进口冻品相关单据等材料,该案暂无法继续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局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中止调查。
经过仔细查阅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进货单据、统计表,该局于2020年11月1日决定恢复调查。
该案当事人海口琼山会群冷冻品摊经营者黄群委托陈荣珍于2020年11月5日接受询问调查。陈荣珍承认其于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从漆福结、圣盛冷库等上家供货商采购了157507元的进口冻肉制品,并全部销售,未查验并留存所经营进口冻肉制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通关单、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该案当事人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冻肉的销售价扣除进货价计算,因缺少销售价证据,且当事人无法供述销售价格,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冻肉的经营情况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义务的事实;
证据2.海口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关于冻库内肉类冻品的委托检验情况报告、海口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委托样品不合格报告清单、海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的供货商经营的冻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3.海口海关关于反馈涉案冻品标签相关鉴定情况的函、海口海关关于出具认定疑似走私冻品意见的函、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涉案冻品认定意见的函、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海口市公安局关于核实涉案冻品是否进行检疫申报的函》的复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从供货商漆福结、圣盛冷库等采购的进口冻品涉嫌未经检验检疫的事实;
证据4.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冻品货值依法认证的事实;
证据5.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冻肉的进货单据、统计表格、公安部门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如实说明了其在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从漆福结、圣盛冷库等上家供货商采购了157507元的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冻肉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询问笔录,本证据与证据1、2、3、4、5相互认证,证明当事人未查验并留存所经营进口冻肉制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通关单、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黄群身份证复印件、陈荣珍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该案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名盖章确认。
该局于2021年4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执法人员在2021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拒绝签收,执法人员在云露社区网格员见证下,留置送达。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2日提交《行政听证申请书》,要求举行听证会。该局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听证会。当事人提出意见:1.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确实充分。2.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希望对当事人不予处罚,通过教育方式达到执法目的,起到普法宣传作用。听证报告意见: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办理程序合法有效,裁量准确,同意拟作出的处罚。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该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罚款4725210元,吊销海口琼山会群冷冻品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601070046034),吊销海口琼山会群冷冻品摊《营业执照》(注册号460107611228977);3.海口琼山会群冷冻品摊经营者黄群和负责人陈荣珍自该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该局财政罚没款代收点(开户行:邮储银行海南省直属支行、账户: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8034636100100010035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该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