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津市监和罚〔2021〕40号天津利福格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详情如下。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利福格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天津利福格科技有限公司 | 91120104MA06QYK04Y | 梁宏静 | 津市监和罚〔2021〕40号 | 经查,天津利福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至12月份期间在天津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发布了“润祛美白祛斑笔、微针贴、茜茜王妃美白祛斑笔、巨焕焕颜抗衰金纯乳以及貂绒大衣”等五种商品商业广告。经核实,“润祛美白祛斑笔”商品的实际名称是千邦美白淡斑面霜,属于国家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是祛斑类,批准文号是国妆特字G20181210,在广告中使用了“一笔点掉老年斑,一笔去皱去眼袋,一笔美白一笔祛斑”等对产品功能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宣传用语。“微针贴”产品实际名称是“高教授美颜膜”,属于普通化妆品,在广告中使用了“这个微晶美肤贴,对黄褐斑和老年斑,一个月就已经起效;才用了两贴明显感觉到斑淡了,现在用了两个多月时间脸上斑基本就没有了”等对产品功能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宣传用语。“茜茜王妃美白祛斑笔”产品实际名称是“集萃水凝美白祛斑精华乳”,属于国家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属于祛斑类,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50173,在广告中使用了“用了一个礼拜,眼袋就没有了,二十多天,皱纹就浅了,色斑一点都没有了”等对产品功能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宣传用语。“巨焕焕颜抗衰金纯乳”属于普通化妆品,在广告中使用了“只要用上一周皱纹变细纹,细纹变没;消费者用后暗沉的皮肤变好了,皱纹变浅了”等对产品功能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宣传用语。“貂绒大衣”商品是采用环保貂绒面料,但在广告中使用了“正品貂绒”等对产品成分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共发布上述广告165次,广告费用60000元。 | 罚款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40000元,上缴财政。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