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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1-07-15 11:06: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截至6月30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1.54万人次,检查企业8.3万家次,立案查处“铁拳”行动相关违法案件4834件,28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现向社会公布“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上海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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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8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60万元整。

前期,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通过官方网站“东方融资网(rongzi.com)”发布广告和贷款产品等内容,进行宣传和客户引流。2018年10月26日起,当事人在 “东方融资网”的首页位置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了“不查征信,秒批贷款,有身份证就能贷”的广告,点击该广告内容显示具体的贷款产品,该广告链接下的贷款产品均为正规金融机构提供,对借款人征信均有要求,并且对借款人年龄都有限制,并非“不查征信,有身份证就能贷”。征信不佳的借款人在“东方融资网”上提交信息资料后,当事人通过线下联系借款人,仍会为借款人介绍办理无须征信的贷款产品,但出借公司并非经批准的金融机构。

当事人的上述广告误导借款人以为正规金融机构能够为征信不佳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吸引征信不佳的借款人进行借贷活动,为未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提供借贷业务机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

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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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7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前期,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由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公司经销的“四季农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在采购上述韭菜时未取得该韭菜批次的正规检验检测报告。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四季农庄”韭菜生产商的农残超标行为抄告了相关的市场监管局。

上海豆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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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9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豆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第三方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发布的广告开展调查。经查,2021年3月7日起,当事人在其“豆叔鱼火锅”微信公众号和 “松江腔调”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鲜豆浆和长江斑鱼的完美结合”、“精选长江斑鱼”等内容的广告;2021年3月8日起,当事人在“云间直购”小程序发布含有“长江斑鱼,活鱼现做”、“精选长江斑鱼”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的斑鱼系在广东省中山市水库养殖和捕捞,非长江流域养殖及捕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发布的上述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瑞銮乐器有限公司商标违法案

2021年4月23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瑞銮乐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五星红旗标志作为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生产待售的红旗牌钢琴上均印有五星红旗标志。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10月起生产并销售上述印有五星红旗标志的红旗牌钢琴,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02460元。当事人擅自使用五星红旗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芳泉担仔面餐厅等餐饮企业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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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8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芳泉担仔面餐厅、上海易食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餐饮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吸管的违法行为分别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另外10家餐饮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也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此前,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餐饮经营活动中为有需要的顾客提供材质为聚丙烯(PP)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慧卡智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CCC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1年1月19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慧卡智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CCC认证的儿童玩具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1元整,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前期,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上海慧卡智贸易有限公司在杨浦区国宾路58号2F万达宝贝王销售的儿童玩具“汪汪队大消防车灯光+音效2”无CCC标识。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20日在杨浦区国宾路58号2F万达宝贝王销售的儿童玩具“汪汪队大消防车灯光+音效2”,共计进货2件,每件进货价格为138元,销售1件,每件销售价格为419元,库存1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81元。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佳千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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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4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佳千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冻品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74.3 公斤牛肉、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江阳水产批发市场内冷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储存在该场所用于销售的74.3公斤冻品牛肉产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查见进货台账及销售记录,疑似走私冻品牛肉。经查,当事人从他人处购进74.3公斤冻品牛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为方便销售储存于批发市场冷库,销售价格是120元/公斤。至案发,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尚未售出。综上所述货值8916元,且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

弥富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6月8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以弥富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弥富上海公司作出罚款14235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4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弥富上海公司通过其淘宝网网店销售的“元力参堂-人参枸杞饮”和“元力参堂-VC饮”为普通食品,而上述两款饮料添加了尚未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管理的药品“天麻”或者“黄芪”。经了解,弥富上海公司的上游公司弥富生物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弥富浙江公司)已被嘉善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涉案食品的生产、流通、仓储服务涉及长三角区域,2021年3月8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发起了三地联合调查,与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就上述案件实行长三角协同查处。

经查明,2021年1月26日,弥富上海公司在其开设的“元力参堂官方店”淘宝店中销售了“人参植物饮料元力参堂 人参枸杞饮248ml*6瓶装”50件,单价240元/件,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15日,产品标签配料表为:水、结晶果糖、赤藓糖醇、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天麻、黄精、覆盆子、柠檬酸、柠檬酸钠、维生素C、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香精;“人参饮料植物饮料元力参堂 人参VC饮248ml*6瓶装”50件,单价为198元/件,生产批次为2021年1月26日,产品标签配料表为:水、结晶果糖、赤藓糖醇、海藻糖、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天麻、黄精、黄芪、柠檬酸、柠檬酸钠、维生素C、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香精。上述两款产品均为弥富上海公司委托弥富浙江公司生产的普通食品,货值金额为21900元,无违法所得。根据嘉善县市场监管局的调查,尚未查见弥富浙江公司生产的上述两款饮品中添加“天麻”或者“黄芪”。2021年4月15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弥富浙江公司生产的涉案食品,以食品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作出了行政处罚。

(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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