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闫冬)日前,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9期)。公告称,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下关分公司因销售不合格食品被罚6万元。
销售不合格谷物水果麦片被处罚
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下关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西藏地球第三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无锡五谷食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谷物水果麦片(酸奶果粒混合麦片),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引起;销售环节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地球第三极青稞时刻谷物水果麦片8袋;没收违法所得359.86元;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无锡五谷食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专注于养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目前是国内最大的五谷杂粮烘焙生产工厂之一,是国内多家知名养生连锁品牌的主要供应商。
近期内多次被抽检出问题食品
根据中国质量新闻网近期的抽查报道发现,苏果超市多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6月18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1期)。该通告显示,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扬州南方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鲜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蛋白质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初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蛋白质属于品质类指标,蛋白质指标不达标虽然不属于安全问题,但说明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可能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情况。该产品中蛋白质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辅料质量控制不严格,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未按照产品配方标准生产。
紧接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又发布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2期),苏果超市再次上了“黑榜”。
通告称,徐州市苏果超市(徐州)有限公司香槟城社区店销售的标称东海县老乡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味花生米(油炸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果:0.98g/100g,标准值:≤0.50g/100g。初检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过氧化值是指油脂中不饱和脂肪酸被氧化形成过氧化物,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另外,江苏省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公示了2021年5月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2021年5月份共抽检各类食品273批次,合格269批次,不合格4批次。这其中又包含了苏果超市。
在苏果超市(仪征)有限公司万年大道购物广场店,抽检出上海青中氟虫腈超标。检出值:0.17mg/kg,限量值:≤0.02mg/kg。
曾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被查
此外,该超市还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
今年6月17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岗三村便利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该决定书披露,2021年4月2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食品销售区同一货架的同一架层上发现有普通食品“旺仔牛奶”与保健食品“东鹏特饮(卫食健字(1998)第580号)”混放。2021年5月6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有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长已签字确认,询问调查时本案被委托人已签字确认,当事人对该违法事实无异议。
当事人涉嫌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专家: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是生产、销售商的法定义务
对于苏果超市因各种违法违规被处罚,尤其是多次抽查出不合格食品,中消协原秘书长助理兼消费指导委员会主任王前虎向中国质量新闻网表示,对于商家来说,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是生产、销售商的法定义务,也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特别是夏季高温环境下,防止食品变质,把好生产和销售的质量关更是不容忽视。“严管、重罚是警示!必须让经营者在食品安全上严格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