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上海海关网站7月20日发布松江海关关于上海中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松江关缉违字【2021】0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关于上海中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松江关缉违字【2021】0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松江关缉违字〔2021〕0019号
当事人: 上海中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A栋2503、2504室
法定代表人: 孙杰
海关代码:31059609A9
当事人委托上海大众交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西表岛黑糖、波照间纯黑糖等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520191000199966。当事人将上述报关单中西表岛黑糖、波照间纯黑糖、冲绳县产黑糖、多良间岛产黑糖的商品编码均申报为1704900000,进口关税税率10%。经查,上述4项货物实际商品编码应为1701130090,进口关税税率50%,与申报不符。且税号1701130090项下商品进口应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093.6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713.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