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冰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天津市冰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武罚〔2021〕32号
当事人:天津市冰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MA05NJBF13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付村(师范大学南门外侧)“星期8”小镇底商B-5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晓兵
联系电话:186****1985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付村(师范大学南门外侧)“星期8”小镇底商B-57
2021年4月13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反映当事人加工的餐饮有发霉的东西。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食品加工区操作台上发现有“乡尔麦”汉堡面包坯1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日,常温保存:(4月份-9月份)保质期5天,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未发现有发霉食品及食品原料。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
经调查,当事人2017年3月9日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晓兵,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餐饮管理服务;餐饮项目策划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保洁服务;酒店用品、餐具、餐饮设备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1月28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于2021年4月5日从天津三元顺商贸有限公司进购的“乡尔麦”汉堡面包坯1箱,生产商未天津市香尔麦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60g/袋,9袋/箱,产品标签标示保质期显示常温保存(4月份-9月份)保质期为5天,(10月份-3月份)保质期为7天;冷冻保存(≤-18℃)保质期为60天(含冷冻过程时间);解冻后常温保存48小时(含解冻过程时间),进购价格为50元/箱,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现场常温存放超过保质期的汉堡面包坯1袋未开封使用。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反馈上述涉案面包坯均在冷冻柜中存放,当日当事人由冷冻冰柜中取出后存放于冷藏柜中解冻,并由冷藏柜中取出放置于操作台上。经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冷冻冰柜、冷藏柜中均有上述面包坯存放,生产日期均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6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事实。
3.2021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事实。
4.2021年6月9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2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5.2021年6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生产商资质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6.2021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进货的情况。
当事人提出“上述涉案面包坯均在冷冻柜中存放,当日当事人由冷冻冰柜中取出后存放于冷藏柜中解冻,并由冷藏柜中取出放置于操作台上”陈述和申辩。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食品加工区操作台上放置的“面包坯1袋与当事人冷冻冰柜、冷藏柜中存放的面包坯生产厂商、生产日期均一致,当事人关于涉案面包坯系由冷冻冰柜中取出的陈述,执法人员予以认可。依据产品标签标示的冷冻保存(≤-18℃)保质期为60天,上述涉案面包坯未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的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1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市场监管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