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西青区我爱我家百货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天津市西青区我爱我家百货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武罚〔2021〕29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我爱我家百货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5LRQ72P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学畔馨园底商5号楼1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海换
联系电话:136****9572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学畔馨园底商5号楼115
2021年4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货架上陈列有“多菲角”巧克力味夹心起酥面包2包,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4日,保质期至2021年4月4日,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面包予以扣押,并拍摄现场照片。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销售过期“太阳岛”香辣酱(110g),5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调料销售区货架上未发现上述“太阳岛”香辣酱(110g)陈列。投诉人现场提供进货票据和上述“太阳岛”香辣酱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5日,保质期12个月,现场经当事人确认,确系由当事人售出。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做出并案处理决定。
经调查,当事人2016年8月22日注册,经营者为李海换,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食品、食用农产品(水果、蔬菜)、五金工具销售;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1月10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
当事人于2020年6月20日从天津市西青区王兰庄农贸市场天津市西青区浩博粮油批发部进购“太阳岛”香辣酱10袋,进货价格1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2021年5月19日销售2袋。当事人自述消费者购买的“太阳岛”香辣酱系当事人最后2袋,其余均系2020年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因经调解,双方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举报人所购2袋“太阳岛”香辣酱,当事人未予退货,举报人作为法律诉讼证据自行保存,上述商品执法人员未予以扣押。本案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1元。
当事人所售“多菲角”巧克力味夹心起酥面包,生产受委托方为北京曼可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为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75g/包,系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直接配送,进货价格为3.6元/包,销售价格4.5元/包,当事人自述2021年4月19日供货商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送货到店,上述面包未销售。货值金额9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1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3.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的情况。
4.2021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5.2021年6月4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2021年4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6.2021年6月4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2021年6月4日投诉人提供的购货小票和产品照片4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7. 2021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各份,共5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多菲角”巧克力味夹心起酥面包2包;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1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市场监管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