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7月22日发布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翠顺食品经营部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翠顺食品经营部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马鞍山市花山区翠顺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3MA2WTGNF0B
2021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花山区翠顺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进口冷冻食品“冷冻带骨猪后脚”(生产日期:01/22/2021,批号:02221,原产地:美国)2箱和“冷冻带骨猪后脚”(生产日期:01/25/2021,批号:02521,原产地:美国)1箱没有按照《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公告》的要求进行提前报备、录入信息并进入集中监管仓统一进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2021年5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产品均为当事人于2021年3月23日《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公告》发布后由江苏省南京市购进。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正在持续,根据GB31605-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要求:“3.6当食品冷链物流关系到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对相关区域和物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对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频次,防止与冷链物流相关的人员、环境和食品受到污染。”应将上述产品按照《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公告》的要求进行提前报备、录入信息并进入集中监管仓统一进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
当事人未履行公告规定的相关要求,即违反了GB31605-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3.6条的要求。“冷冻带骨猪后脚”共购进三箱,均未销售,销售价格均为415元/箱,本案货值金额为1245元,无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未发现明显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132】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减轻处罚情形:“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冷冻带骨猪后脚”(生产日期:01/22/2021,批号:02221,原产地:美国)2箱和“冷冻带骨猪后脚”(生产日期:01/25/2021,批号:02521,原产地:美国)1箱;
2、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