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7月22日发布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文海宾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文海宾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当事人:马鞍山市雨山区文海宾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4MA2NNF2G1N
2021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文海宾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厨房货架及冰箱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如下:
1.彩针糖果(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瓶,生产日期为2019.09.21,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600克,已开封;
2.金菜地老豆腐3盒,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04.07、2021.04.21、2021.05.07,保质期为7天,净含量400克,均未开封;
3.百利蓝莓果酱1瓶,生产日期为2018.08.19,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为340克,已开封;
4.草莓味裱花拉线膏1桶,生产日期为2019.10.17,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1千克,已开封。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在当事人厨房的货架及冰箱内发现的彩针糖果12元/瓶,金菜地老豆腐2元/盒,百利蓝莓果酱10元/瓶,草莓味裱花拉线膏12元/桶,货值金额共计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执法人员2021年5月18日在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我局于2021年7月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7】“《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彩针糖果(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生产日期:2019.09.21,保质期:18个月)1瓶,金菜地老豆腐(生产日期:2021.04.07,保质期:7天)1盒,金菜地老豆腐(生产日期:2021.04.21,保质期:7天)1盒,金菜地老豆腐(生产日期:2021.05.07,保质期:7天)1盒,百利蓝莓果酱(生产日期:2018.08.19,保质期:18个月)1瓶,草莓味裱花拉线膏(生产日期:2019.10.17,保质期:12个月)1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