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津市监和罚〔2021〕1072号 天津市和平区显刚小吃店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案。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和平区显刚小吃店未定期 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案 | 天津市和平区显刚小吃店 | 92120101MA06B0KW1N | 92120101MA06B0KW1N | 吴计划 | 津市监和罚〔2021〕1072号 | 当事人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 | 警告 |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