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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海关发布对南京巴博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07-25 17:00: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蛇口海关发布对南京巴博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南京巴博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名苑02幢1103室(江宁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2232MB46

法定代表人:李丽珠

2021年2月3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创业兴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子商务直购出口模式向海关申报出区时尚饰品等货物到马来西亚,提运单号:5100567954469。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Applelogo(图形)”标识的手机150台。经权利人苹果公司(美国)确权,涉嫌侵犯权利人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pplelogo(图形)”标识(备案号:T2020-92860)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上货物案值人民币22500元。

以上有出口货物提运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查问笔录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蛇口海关

2021年7月2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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