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惠州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州关缉决字〔2021〕0015号),涉及惠州诚信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惠州诚信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玲
海关编码:4413340005
地址: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鹿颈路2号
当事人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实施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期间,存在进口 玻璃纤维垫等货物的完税价格申报不实,涉及报关单96票,漏报的运杂费及保费共计人民币15.486967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77317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稽查审核报告、计税表、货代费 用报告、入库单、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7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