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莲塘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关检罚字【2021】00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关检罚字【2021】0020号
广东全芯半导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光;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山路一号中集智谷4号楼C户
2021年4月12日,当事人持5100470603666号出境载货清单及521720210671141365号报关单,委 托粤ZFL75港车,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闪存卡一批获控查验。经海关查验取样送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521720210671141365号报关单项下8项商品的实际容量均未达到申报容量,属于以次充好的商品(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报告编号:540221721002808R;540221721002809R;540221721002810R;540221721002811R;540221721002812R;540221721002813R;540221721002815R;540221721002816R;共8份报告)。当事人出口以次充好的闪存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出口以次充好商品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报告(编号 :540221721002808R;540221721002809R;540221721002810R;540221721002811R;540221721002812R;540221721002813R;540221721002815R;540221721002816R)、《陈述报告》、问询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叁仟壹佰元整(¥3,503,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