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获悉,2021年上半年,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媒体广告监测监管,组织开展商业营销、护苗助老、医疗美容、房地产等领域广告违法行为查处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广告案件657件,罚没款总计695万元。现对2021年度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望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依规开展广告经营活动。请广大消费者加强甄别防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各类违法广告行为。
一、杭州学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为提高其所经营的跨境电商培训课程销量,通过网络平台投放招生引流广告,并发布试听公开课进行宣传,其中“报名优惠存在名额限制”“学员成功案例”、讲师头衔为“阿里春雷计划战略总负责人”“0基础小白也能月入30000+”等内容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4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钱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
二、杭州云荷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医疗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与一家泰国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为该医院承接试管婴儿、不孕不育等业务以赚取代理费,随后通过公司国内自设网站宣传性别鉴定、试管婴儿、定制龙凤胎等服务内容及试管婴儿成功案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属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关闭涉案网站,主动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1年4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元。
三、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药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网店的“薇琳医美进口瘦脸针”商品页面宣传中含有“注射用A型肉毒杆菌生物制剂”内容,并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包装样品图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自行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发布更正声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5月,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4834.6元。
四、杭州冠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投放的房地产广告单页中,未标注真实的内部结构,未显著标明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的标准地名,未显著注明高铁站目前处于建设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三)、(五)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2月,杭州市建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000元。
五、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违法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小区物业选聘时为凸显竞选优势,在易拉宝广告牌和宣传单上印有国家领导人接见其集团高层人员的照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5月,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0元。
六、浙江楠宋瓷业有限公司日用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内销售茶杯和餐具套装,用较大字体显著标示“国宴礼”“国宴瓷”“G20杭州峰会国宴餐具指定用瓷”“2016 G20杭州峰会国宴用瓷指定供应商”等广告内容。但上述两款产品与当事人为2016年G20峰会相关宴会提供的“西湖韵”“国色天香”“繁华盛世”三个系列餐具产品无关。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12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5289.6元。
七、杭州虞美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化妆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通过其网店销售普通化妆品“乐力果精华”,宣传页面含有“亮肤美白” 内容,但该产品化妆品备案信息等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以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5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
八、杭州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电饭煲,宣称用该产品煮的米饭为“低糖”“脱糖饭”“92.9%脱糖率(总糖)”“总糖含量下降92.9%”,但涉案商品煮的米饭,实际为葡萄糖降低和淀粉降低,实际总糖含量未下降92.9%,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2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000元。
九、杭州宏沃贸易有限公司婴儿奶粉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较大婴儿配方奶粉2段”商品,详情页中含有“含量超群乳铁蛋白为保护力加冕,科技解密母乳珍稀营养,亲近源乳比例促进DHA吸收,珍稀乳磷脂营养组成,比例接近源乳,亲近源乳,口感天然温和给宝宝妈妈般温柔呵护”等宣传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构成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声称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接到通知发现问题后及时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2020年11月,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
十、杭州上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教育培训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百度“知了好学”平台上发布广告,其中有118条对其服务进行肯定的学员评价,这些内容系当事人编撰并非学员真实评价。当事人在广告中虚构服务效果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自行停止发布上述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5月,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
十一、浙江云开亚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处方药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制作“海正通络生骨胶囊”广告素材委托他人通过手机APP发布,海正通络生骨胶囊系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违法广告发布协议到期已删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2020年11月,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0元。
十二、杭州如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普通商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麻将机销售页面,使用“品牌热销14万台 连续2年第一 连续三年销量第一 天猫麻将机行业销量第一 数据来源于2018-2020年生意参谋后台统计”等宣传内容,实为复制粘贴自他人网页。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及时修改网页,删除违法内容,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6月,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