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日,广西柳州市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关于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引发的消费纠纷投诉。投诉人陶先生发现钱包少了2000多元,询问下才知道被13岁的儿子偷偷拿去买了部手机,随后陶先生带着手机和购机凭证到儿子购买手机的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进行协商,希望商家给予退货。而商家表示,手机是孩子主动购买的,并非强迫,手机已打开使用且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不能退货。陶先生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帮忙协调处理。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立即随同陶先生来到该通讯器材经营部调查了解,商家确认陶先生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陶先生的儿子13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需经其父母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执法人员向商家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商家同意退还陶先生购机款,但表示由于手机包装损坏且已开机使用影响二次销售,需扣除部分钱款。陶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表示将认真反思,加强对孩子的教育。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对孩子消费加强管理,引导孩子合理消费。同时,也提醒经营者,要注意未成年人购物时是否有监护人,有效识别购买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消费纠纷。(通讯员 邓伊玲 刘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