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1〕00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决字〔2021〕0050号
广东茂名雄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忠,联系地址:广东省茂名市新湖四街一号。
2021年05月06日,爱德觅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GU13港货车(海关编号:5340018121),持5100556419939号载货清单及534520210450234703、534520210450234711、534520210450234715号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智能卡一批,从深圳湾海关物流出境车道出境时被海关查验。经查验发现,其中5345202010450234711号报关单项下申报出口智能卡的数量为500000个,实际出口368132个,与申报不符;534520210450234703及534520210450234715号报关单项下所申报的货物均未见出口;另有:mettle牌智能卡5245个、Royal Bank of Scotland牌智能卡16016个、RBS牌智能卡56500个、first direct牌智能卡45505个、Barclaycard牌智能卡143951个、Ulster Bank牌智能卡18718个、HSBC牌智能卡4300个、GET IN BANK牌智能卡72128个、IgoriaCard牌智能卡1050个,出口未申报,被查获。该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可多退税款人民币6.5387万元。
当事人广东茂名雄辉运输有限公司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该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案件/线索移交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问笔录》、《企业陈述报告》、相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