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其中对校外培训广告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全省校外培训机构和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按照文件要求,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要确保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不得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
为深入推进“两反两保”行动,规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广告监管领域“护苗助老”专项整治行动,突出聚焦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教育培训领域广告乱象,依法查处教育培训类违法广告案件。截至8月上旬,全省共立案查处教育培训类广告70件,罚没款74.52万元。近期查处的部分教育培训违法广告公布如下:
案例一
常州雪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利用展板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3月在其经营场所二楼楼道发布展板广告,广告中含有“主讲老师都是来自985院校,教学经验丰富,成果斐然。”等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该培训机构共有9名主讲老师,其中有两名主讲老师毕业院校并非教育部确定的“985院校”,调查情况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同时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2021年6月,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思科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盐城新思科教育”对外发布名为“喜报”的广告,广告中含有“热烈庆祝 喜报 新思科教育 新思科 学霸多 盐中创新班录取名单新鲜出炉!市区共招收学员50名,其中20名是新思科……”“市区学员录取率达40%”以及有关学员录取名单等内容。因上述广告内容涉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且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等规定,2021年6月,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苏州姑苏区年糕妈妈母婴服务工作室、杭州一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2021年3月,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对微信公众号“年糕妈妈”(微信号:niangao-mama)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中以“4岁男孩被央视新闻点名:这件事,多少孩子还在被偷偷耽误?”和“孙俪儿子的英文信惊艳众人:6岁前这样给娃学语言,比报班省心”为标题的文章,实际为英语培训广告,且广告内容存在利用受益者的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2021年6月,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费用,分别对微信公众号所有者姑苏区年糕妈妈母婴服务工作室和广告运营方杭州一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元和2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
徐州申大公考信息咨询中心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宣传册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册等媒介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虚假宣传“申大公务员学院源于1999年建立的徐州师范大学公务员考试培训中心和公务员考试命题研究所……”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虚假广告的相关规定;此外,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全国独家公考培训机构辅导教师中多人为公考笔试及面试命题人、阅卷人、面试专家”以及学员录取情况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关教育培训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规定,以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规定。2021年6月,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
江苏大黄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电影派”、“我是种草囤货菌”、“不二大叔”等多个微信公众号,以“‘卖声’?‘月入3W+’?有多少人还不知道这个神仙副业,超赚钱!”“‘老公工资2万,我全职在家月入5万’:再好的婚姻,都要谈钱”等为标题,发布系列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用专业人士、课程受益者名义对课程效果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2021年4月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33537.6元,罚款33537.6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经理戴某,自行设计一篇招生广告,并安排公司有关员工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中含有“荣誉墙,丰县护理岗招聘109人,其中90人出自丰县中公!19年全县第一出自中公,全县前10名8人出自中公!……”等内容。因上述广告内容属于教育培训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2021年3月,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七
响水县精心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利用宣传单页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举办“响水站记忆大师现场公开提高记忆力的秘诀”公开讲座,委托响水县响水镇亿嘉广告装潢工作室印制500张宣传单,宣传单上印有“精心教育 2021响水站公开讲座现场体验授课 读一遍记住50个陌生汉语词汇,4分钟记住100个无规律数字,10分钟熟记一篇文章,7天记住一学期英语单词”等内容。因发布的培训广告内容虚假,且广告中含有对培训效果的保证性承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6月,盐城市响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304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八
江苏互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公司网站发布贬低其他机构的培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吸引用户,在自建网站中进行广告宣传,广告中声称其他培训机构“师资信息不明确展示、师资水平参差不齐;课程配套练习不完善或缺失;无服务或答疑不专业”等内容,以此与自身的培训服务进行对比。因当事人的上述广告行为存在贬低其他机构提供的课程服务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关于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2021年4月,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供稿:江苏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