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10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莘庄海关关于依州电子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莘庄关缉查字﹝2021﹞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莘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莘庄关缉查字﹝2021﹞0002号
当事人: 依州电子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789号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KHO LIK WAI
海关代码:3111940814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至2017年8月向海关申领编号为C22134451684的加工贸易手册共计22本(详见附件),进口料件均为聚丙烯树脂和聚丙烯卷材,出口成品为聚丙烯片材。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在未经海关许可并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进口的半成品料件聚丙烯卷材(物料名称:GK-5BK,24*4000)加工成成品销售给国内企业,涉及上述保税料件共计27528千克。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47727.5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43845.2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专项审核报告》,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资料,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增值税发票,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经查,截止至2017年8月,当事人上述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聚丙烯树脂(物料名称:PP-3051M,BLACK)共计短少10330.52千克,聚丙烯卷材(物料名称:GK-5BK,24*4000)共计短少93千克,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原料聚丙烯树脂(物料名称:PP#02-3040)外发至某公司进行加工,数量共计28123.20千克。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98261.2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7065.0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专项审核报告》,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资料,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我关于2021年6月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沪莘庄关缉告字〔2021〕0021号),当事人于2021年7月2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关于2021年7月22日举行公开听证,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业已复核。
对当事人擅自内销保税料件的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
因走私货物已处理完毕,无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的价款人民币1803882.29元。
对当事人保税料件无理由短少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对当事人保税料件外发加工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6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22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