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疫情防控期间,江苏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现公布扬州第六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
1、2021年8月8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邗江区万科翡翠云杉S2幢110号的扬州绿享田园果蔬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2、2021年8月9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四通路宝应县新思维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消毒液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3、2021年8月9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京华城路168号的扬州世纪联华商业有限公司京华城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4、2021年8月9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店进行检查,发现所售商品存在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5、2021年8月9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对扬州市恒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恒阳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6、2021年8月10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扬州润奥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所售商品存在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7、2021年8月11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江阳中路427号缤格汇1楼的江苏悦之臻商贸有限公司缤格汇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
8、2021年8月12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江阳农贸市场1180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焦林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9、2021年8月13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平价肉铺进行检查,发现猪肉经营户周九明销售的猪肉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10、2021年8月14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扬州市文汇东路199号沿街门面房“开发区港湾农副产品平价店”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黄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