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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对锦太洋(连云港)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8-17 15:34: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锦太洋(连云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罚字〔2021〕1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罚字〔2021〕104号

当事人:锦太洋(连云港)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光根

海关代码:3207240116

当事人委托上海通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韩国一般贸易项下发泡助剂100吨,申报价格C&F1801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2700009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10000610227。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出口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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