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关于湖州亿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飞人乔丹图形”等商标权鞋等货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鹏关知字〔2021〕0061号)。
当事人名称: 湖州亿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JJ4WD24
法定代表人: 王青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青墩村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景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儿童自行车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531620210160925844,目的地:南非。经海关2021年5月20日查验,发现实际出口的货物中有未申报的122双鞋上标有“飞人乔丹图形”标识,涉嫌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飞人乔丹图形”商标权(T2015-43134);96双袜子上标有“GA图形”标识,涉嫌侵犯GIORGIO ARMANI S.P.A.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A图形”商标权(T2020-91415);48双袜子上标有“GUCCI”标识,涉嫌侵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UCCI”商标权(T2019-84648);204双袜子上标有“VERSACE”标识,涉嫌侵犯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VERSACE”商标权(T2016-42816); 144双袜子上标有“FENDI”标识,涉嫌侵犯芬迪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FENDI”商标权(T2016-48426);240双袜子上标有“Dior及图形”标识,涉嫌侵犯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Dior及图形”商标权(T2017-59272);143条休闲裤、60条内裤上标有“TOMMY HILFIGER”标识,涉嫌侵犯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OMMY HILFIGER”商标权(T2021-100469);35双皮鞋上标有“POLO”标识,涉嫌侵犯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OLO”商标权(T2016-46913)(以下称上述货物)。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GIORGIO ARMANI 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芬迪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波罗/劳伦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飞人乔丹图形”、“GA图形”、“GUCCI”、“VERSACE”、“FENDI”、“Dior及图形”、“TOMMY HILFIGER”、“POLO”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货物上带有的“飞人乔丹图形”、“GA图形”、“GUCCI”、“VERSACE”、“FENDI”、“Dior及图形”、“TOMMY HILFIGER”、“POLO”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飞人乔丹图形”、“GA图形”、“GUCCI”、“VERSACE”、“FENDI”、“Dior及图形”、“TOMMY HILFIGER”、“POLO”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经鉴定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21881元。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出口货物、当事人陈述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37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