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关于普宁市多姿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出口侵犯“DONALD DUCK device”等商标权女套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鹏关知字〔2021〕0065号)。
当事人名称:普宁市多姿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794659762P
法定代表人:钟春荣
地址:普宁市流沙白马工业区(即转盘南侧)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顺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女套装一批,报关单号:531620210161039592,目的地:美国。经海关2021年6月4日查验,发现实际出口的女套装中有570套标有近似“DONALD DUCK device”标识、700套标有“DISNEY”标识、60套标有“MICKEY MOUSE”标识、1180套标有近似“MICKEY MOUSE device”标识(以下称上述货物)。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DONALD DUCK device”、“DISNEY”、“MICKEY MOUSE”、“MICKEY MOUSE device”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货物上带有的 “DISNEY” 、“MICKEY MOUSE”、 近似“DONALD DUCK device” 、 近似“MICKEY MOUSE device”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DISNEY”、“MICKEY MOUSE”、“DONALD DUCK device”、 “MICKEY MOUSE device”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事先未经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34285.75元。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出口货物、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52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