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将“铁拳”行动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 实践活动,聚焦解决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和领域,在该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精准重拳出击,强力推进执法办案,依法严惩了一批违法主体,查办了一批违法典型案件。截至7月31日,已立案303起,结案84起,罚没款522.4万元,“铁拳”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
厦门某日化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儿童化妆品案
今年4月21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联合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杏林市场监管所,对厦门某日化有限公司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虚假标示台湾地区厂名厂址的儿童洗发乳、儿童沐浴乳、泡沫洗手液等化妆品成品共7种合计1141瓶,用于化妆品生产的设备以及相关原料、半成品、标签等。
经初步调查,自2018年10月以来,该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化妆品共计12.16万瓶,其中儿童化妆品5.49万瓶,销售金额近72万元。5月14日,省药监局发文将本案列为督办案件。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厦门某汽车4S店虚假优惠打折案
今年5月21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汽车4S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车辆正开展促销优惠活动,现场的宣传广告牌标示“直降8000元”和“限时特价8.5折抢购”,既未标明促销优惠活动时间,也未说明促销优惠打折及降价基准价。
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4月9日起,对某品牌的两款汽车开展促销优惠活动,计划到5月底结束。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以上两款汽车的优惠信息,同样均未说明促销优惠降价及打折的基准价。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上述两款汽车促销优惠前的价格均高于原价。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假优惠折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厦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案
今年4月21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厦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内有1条蒸汽压力管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蒸汽压力管道的检验合格报告。
经查,该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2019年7月,该压力管道主体安装完成后,当事人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用于向某公司提供蒸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压力管道,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
涉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一家公司被调查
5月12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某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的原料库、配料间、生产车间、成品库进行细致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上述场所中存放的原料、粉末原料和成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重点检测番泻苷A、番泻苷B项目,以确定是否有非法添加药品。
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综合果蔬粉2桶(25公斤/桶),成品库的益生酵素果冻18000盒,阻Ka膳纤果冻2000盒(扣押两次,第一次1600盒,第二次400盒)。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舞蹈工作室使用“霸王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
5月25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舞蹈健身协议》中含有“概不退款概不转让”格式条款。
经查,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舞蹈健身协议》中含有“违约金不予退还”“健身费不予退款”等格式条款;此外,当事人还在所有已签协议及部分收据存根中加盖“概不退款概不转让”印章,涉案合同金额25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铁拳”行动将持续到今年12月,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聚焦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合作配合,协同发力,集中攻坚一批大案要案,加大案件曝光力度,起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效果,纵深推进“铁拳”行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供稿:厦门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