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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发布对长沙酷本辉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腊肠等未报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08-25 17:29: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关于对长沙酷本辉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腊肠等未报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鹏关处检决字〔2021〕00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46号

当事人名称:长沙酷本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家明

联系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1号三一工业城魔豆仓1楼154号 ,联系电话:1397487xxxx;

2021年8月6日,当事人委托深圳文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 530420210041174243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机壳等2项货物。2021年8月10日,经查验,发现腊肠、方便面、空调格等23项未申报货物。其中腊肠、八宝粥、方便面等7项货物有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监管条件,腊肠、八宝粥等2项货物有出境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检疫监管条件。当事人未报检。未申报货物详见查验附随清单。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9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2021年08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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