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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鋆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32号)

2021-08-27 17:32: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26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鋆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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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32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鋆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云

海关编码:3109980617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309号14层C室

当事人受上海世银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06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其中G1项申报品名为红橡木原木RED OAK LOGS,申报数量为75.02立方米,申报总价为CIF302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4403910090;G2项申报品名为白橡木原木WHITE OAKLOGS,申报数量为2.66立方米,申报总价为CIF1287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4403910090;G3项申报品名为樱桃木原木CHERRY LOGS,申报数量为22.65立方米,申报总价为CIF10231.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4403996000。申报原产国均为美国。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2520211000154635。经查,当事人申报时提供的美国植物检疫证书(编号F-F-36101-09605256-7-N)为假证,植物检疫证书(编号F-F-36101-09605256-7-N)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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