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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保委:顺丰速运涉嫌巧立名目收费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09-11 22:02:55 浙江省消保委

近日,消费者向浙江省消保委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经查,顺丰公司官方网站“增值服务”版块中对“签收确认”服务介绍如下:“‘签收确认’是指快件签收时,需确认收方客户信息或要求收方客户当面签收的一项增值服务,可在收方与寄方起纠纷时,为客户提供签收凭证。

具体方式如下:

1. 国内大陆互寄,顺丰通过微信或手机短信推送收方客户6位签收码,派件环节需收方客户出示签收码核对身份信息;

2. 大陆寄往美国,顺丰进行派送时需要收方签收确认,寄方可以查询签收证明图片。

3. 收费标准:

  1. 大陆互寄:1元/票;

  2. 大陆寄往美国:CNY19元/件。”

国务院颁布并于2018年5月1日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浙江省消保委认为:

条例中的验收应当包括对物品的当面验视和签收,顺丰速运推出的“签收确认”增值服务,实则是快递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

顺丰速运擅自把“签收确认”从应尽的法定服务内容中拆分出来,涉嫌巧立名目收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顺丰速运推出此项增值服务,容易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如不勾选此服务项目,则顺丰速运可不提供“签收确认”服务,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浙江省消保委有关负责人明确,所有寄递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供并优化服务,切实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责任编辑:闫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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