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浚县小河马龙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号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3月10日,按照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对当事人浚县小河马龙加油站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抽样送检,经河南省溯源计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检验,鉴定结论为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车用乙醇汽油(VIA)标准,依据《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010元;2、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源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案
2020年6月9日,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通知单》,检验报告显示,河南源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过滤效率为不符合(III级)、防护效果不符合《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依据《鹤壁市2020年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到通知后,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立即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2、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淇县富涛食品厂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3月18日,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淇县富涛食品厂生产的泡凤爪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山梨酸钾,由于没有严格控制使用量致使生产的产品山梨酸钾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 鹤壁市稳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案
2021年4月19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对鹤壁市稳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其院内东侧发现一台起重机。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检测报告。经询问核实,公司起重机械2019年购买至今未进行过检验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比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对当事人作出:1、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2、罚款人民币30000元行政处罚。
五、鹤壁市鹤山区九林皮渣豆腐店生产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依据当年食品抽检计划对全区在售食品进行抽检,查出鹤壁市鹤山区张九林皮渣豆腐店生产的皮渣铝的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鹤壁市淇滨区大洲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4月15日,根据举报线索,鹤壁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联合淇滨公安分局,对鹤壁市淇滨区大洲商行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243瓶白酒的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经鉴定,其中210瓶白酒侵犯了赖茅,汉酱,汉酱蓝色铂金,飞天茅台,青花汾酒30年份,青花汾酒20年份,老郎酒,五粮液,红花郎,贵州习酒窖藏1988等系列和品牌的商标专用权,货值金额13086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作出: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210瓶;3、罚款262166元的行政处罚。
七、鹤壁市兵之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不正当竞争商品和仿制军服案
经对相关线索核查,2021年2月25日,鹤壁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鹤壁市兵之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军中茅台酒”瓶身包装与茅台酒相似,箱体上和瓶身上标注有“军队特供”、“部队特供”等字样,引人误认为与茅台酒和军队有特定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公司同时经营军队短袖圆领衫、武警体能训练服等仿制军服,上述军服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鹤壁军分区保障处鉴定均为高仿制品。该公司经营仿制军服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军服管理条例》,鹤壁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合并作出:1、没收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39元;2、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河南省建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案
2020年5月12日,鹤壁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案件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河南省建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收取书香铭苑小区商铺经营者电费。经调查,当事人不同时期多收工商业用电合计23988.28元。河南省建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鹤壁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3988.28元的行政处罚。
九、莱瑞科(新加坡)消防电子有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消防产品案
2021年5月27日,鹤壁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称,我市“京东亚洲一号鹤壁浚县物流园项目”使用假冒“莱瑞科”系列消防产品。经过现场检查,向物流园供货的莱瑞科(新加坡)消防电子有限公司应按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通过认证检验的样品标准销售消防产品,但是该公司向京东物流园项目供货的莱瑞科消防产品未提供消防电源,京东物流园项目使用的消防电源是由河北咏誉科技有限公司自行采购销售的21台消防电源,虽然已通过检验为合格产品,但与获证产品不符,莱瑞科(新加坡)消防电子有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消防产品,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鹤壁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河南省仁顺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0年12月25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对河南省仁顺陶瓷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例行巡查。在检查过程中,在其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其公司生产销售的金喜陶陶瓷外包箱上标注有佛山市仁顺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2号,未标注河南省仁顺陶瓷有限公司。经查,河南省仁顺陶瓷有限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未经佛山市仁顺陶瓷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金喜陶陶瓷包装箱上标注了生产公司为佛山市仁顺陶瓷有限公司,且未在包装箱上标注河南省仁顺陶瓷有限公司生产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2、罚款81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河南省鹤壁市市场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