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15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222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222号
当事人:桂林市灵川县禾丰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32369986651X1
住所:广西桂林市灵川县桂北商贸城8栋5号
投资人:秦贱明
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桂林市灵川县禾丰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后,进行了两次调解,都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对事情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021年3月26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部成立于2010年01月18日,一直从事农资销售。消费者是2018年开始从当事人处购买高钙硼锌铁镁钼肥料用于果树种植,消费者的果树于2020年下半年开始出现黄化,死苗现象,消费者怀疑肥料出了问题,就委托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对购买的高钙硼锌铁镁钼肥料进行了产品质量抽检。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编号A20202539)。消费者向我局投诉后,我局于2021年3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抽检批次的高钙硼锌铁镁钼肥料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6日从岳西县大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订购的,数量为1吨,产品规格型号为4kg×5包,5包/件,共计50件,进货价为1600元/吨,货值为2500元,该批次产品当事人以销售价50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利9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肥料登记证复印件1份;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
4.桂林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消费申诉举报登记表2份;
5.现场检查笔录1份;
6.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各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
7.岳西县大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调拨单1份;
8.岳西县大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说明1份;
9.抽样单1份;
10.检测报告(编号A20202539)1份。
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市市监告字〔2021〕1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十三)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且社会影响较大。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三十、《产品质量法》从重适用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从重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900元);
2、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7500元)。
共计人民币捌仟肆佰元(8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齐,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