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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查处汽车4S店违法行为

2021-09-18 11:26: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10日,福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的墙面上贴有涉嫌虚假内容的背景墙广告;查阅当事人销售档案的过程中,发现其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和加重消费者责任。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遂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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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1、2021年6月8日起,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一面介绍雷克萨斯品牌轿车从诞生至今的各个历史事件的背景墙广告,上述墙面广告含有以下内容:“1991年 LS累计销量16.5万台,超越宝马和奔驰,成为美国进口豪华车的销量冠军。同时获得J.D.Power授予的:初步品质、顾客满意度、销量满意度三项调查中的三个第一。”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中数据、排名及所获荣誉的佐证材料。该背景墙广告制作费用为1040元。

2、当事人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使用其公司制作的《销售合同》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该合同预先由当事人制定格式条款,与客户签订时只需填入客户及车辆、价格等具体信息,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可生效。消费者若拒绝《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当事人无其他合同可供签署。《销售合同》第一条中特别约定的内容为“上述随车配置和单价为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乙方提车时上述厂配可能会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从2018年1月启用该《销售合同》至案发止,尚未发生因上述条款获利的情况,无违法所得。

综上:

1、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4368元罚款。

2、当事人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以上罚款合计11368元。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汽车逐渐成为越来越多人群的代步工具,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但近年来,一些汽车4S店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越发突出,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维权较困难。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针对汽车4S店违法乱象,整合集中执法力量,严查违法行为,规范了汽车市场的经营秩序,维护广大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源:福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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