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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检疫牛肉被罚20万元!浙江温州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1-09-19 13:04: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以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八大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山寨”酒水饮料、劣质儿童玩具、翻新“黑气瓶”、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市共查处相关案件182件,移送公安机关15起。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电缆厂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不合格电线案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电缆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电线产品上标注有“CCC”强制性认证标志,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线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库存的电线予以扣押并送检,其中3批次共计290卷电线的“导体电阻”项目检测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10月8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到期失效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各类型号电线953卷,并在其中943卷上冒用“CCC”认证标志。案发后,当事人召回已售电线363卷。以上共计货值金额15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 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冷库进行检查,在其冷库内发现无中文标签的558牛肉198.9斤,无中文标签的ibp牛肉20.4斤,货值金额为26985.3元。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ibp”牛肉和“558”牛肉时,未及时尽到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提供与涉案牛肉相对应的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2万元的行政处罚。

3.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清市某真空热处理厂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乐清市某真空热处理厂涉嫌未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购入两台配套储气罐(均未注册登记备案),储气罐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1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属于压力容器。当事人将其中一套储气罐于2017年9月20日登记投入使用,至案发当日(2021年6月29日)尚未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即投入使用超过3年未进行首次定期检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4.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苍南某泌尿专科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苍南某泌尿专科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苍健绅士”期刊,放置在其门诊大厅经营场所发放,期刊封面含有“你总是搞不定……也许原因就在这儿”和“微信扫我大胆问吧”二维码;期刊内部页面含有“一起激情让两人分不开,……,苍健男科专家助你……”等具有性暗示的文字和漫画配图;期刊内容还包括“……靶向定位治疗,苍健男科……技术,给男人带来五大惊喜!”等内容,该期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警告,并处罚款5.08万元。

5.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

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某微信销售减肥保健食品进行调查,对网络销售人员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了固证处理,并将该产品进行送检。经检测,当事人李某某在微信上销售的减肥附带产品(rose)中检出含有不得添加的“西布曲明”,该成分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所列物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6.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含虚假内容的鱼肝油广告案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开设的拼多多网店上“康恩贝鳕鱼肝油软胶囊30粒dha儿童补钙深海鳕鱼鱼油增强免疫力”的商品介绍页面含有使用患者名义作推荐的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内容的真实性。上述内容由当事人委托“杭州某图文广告有限公司”制作,支出的广告制作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15万元。

7.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

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祥新区的中央原墅某单元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住所内发现了标示为外文的“See SLIM”“Slim nine”等9种物品,其中瓶装物品32瓶,袋装物品171袋。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并送检。经检验,在上述6个批次的食品中检测出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经查,当事人从事微商职业,从2020年年底开始通过微信号在其朋友圈内推销各种减肥药,采用微商销售模式发展线上销售代理商数十人,其本人及线上代理商现已累计销售了400多瓶减肥药。“西布曲明”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所列物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8.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寨”白酒系列案

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对农村消费市场排查,发现某牌白酒深受群众欢迎,但市场上存在高度仿真的假冒白酒。为了精准打击违法行为,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展开统一行动,对前期排摸的食品经营店及仓库进行集中执法,查扣假冒白酒2000余瓶,共计货值37441元,立案39起,上述食品经营店销售假冒某牌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泰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来源:温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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