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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山海关关于重庆国林木业城开发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0066号)

2021-09-23 14:22: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22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洋山海关关于重庆国林木业城开发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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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0066号

当事人:重庆国林木业城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明港路9号1幢一至五层

法定代表人:魏健洋

海关代码:50139606E8

当事人委托苏州治泰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模具钢块27300千克,申报价格为CIF62244欧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218910000,报关单号224820211000129145。经查,该货物属于应征进口反倾销税产品,需在报关单申报项目中规范填报相关计税信息。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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