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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发布对惠州市天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02号)

2021-09-24 17:39: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02号),涉及惠州市天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惠州市天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白云一路区口岸办惠阳进出境货运车辆检车场内。

2021年09月13日,当事人惠州市天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车辆粤ZFD63港货车 ,持510055440929号载货清单及出口货物报关清单,以跨境电商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跨境电 商货物一批,从深圳湾海关物流出境车道出境时被海关查验。经查验发现有:圣牧牌牛奶 (10件,10盒/件)50KG、达利园软面包(16件,80个/件)20KG、金 龙 鱼食用油(50桶, 10KG/桶)500KG、元 气 森 林奶茶(50件,10瓶/件)500KG、汤达人泡面(300件,10包/件 )300KG、食族人酸辣粉(200件,10盒/件)200KG,共6项法定检验商品出口未报检,被查获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海关相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交表》、《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出口货物报关清 单》、《海关货物检查记录单》、企业解释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法人 代表证件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2021年09月2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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