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宁农(肥料)罚〔2021〕2号),涉及福安市辉达农业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 期限 | 做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1 | 宁农(肥料)罚〔2021〕2号 | 福安市辉达农业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福安市辉达农业有限公司 | 350981MA31LUMH90 | 陈茂章 | 2021年7月21日,宁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福安市辉达农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仓库检查发现一种涉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十元素硼肥(标签标注:安徽省岳西县撞钟化肥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产,批号:20200212003,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7)临字13049号,规格:20公斤/袋 )。经认真调查核实,查明:“十元素硼肥”标注的肥料临时登记证—农肥(2017)临字13049号的有效期为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登记的产品通用名称为中量元素水溶肥料。2018年4月10日,该肥料产品获得农业农村部正式登记,登记证号为农肥(2018)准字8666号,适用作物为水稻、小白菜、葡萄,有效期至2023年4月,但安徽省岳西县撞钟化肥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1日生产该肥料时,不仅标注已过有效期的肥料临时登记证号—农肥(2017)临字13049号,还在适用作物上擅自添加“油菜、棉花、小麦、玉米”等作物,且擅自在标签上标注商品名:“十元素硼肥”。“十元素硼肥”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2021年2月24日,该公司以55元/袋的价格从安徽省岳西县撞钟化肥有限公司购进“十元素硼肥”200袋。以70元/袋的价格售出18袋,违法所得1260元,违法货值14000元。
2021年9月7日,宁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520元。”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并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五条一般款 | 当事人已于2021年9月13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