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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上海辰冠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1-09-27 14:16: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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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1年9月27日消息,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辰冠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辰冠进出口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决定对上海辰冠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38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辰冠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宏

海关编码:3122266560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码头路101号708室

当事人委托上海同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为苜蓿草,重量为127297千克,货值为CIF52828.27美元。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2520211000176745。经查,该批货物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应当提交检疫审批单即报检预核销单。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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