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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诉前调解化纠纷 安徽砀山县消保委出手促和谐

2021-09-28 15:29: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诉前调解,是指法院在对原告的起诉立案之前,采取的将案件繁简分流的方式。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既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能节约审判资源,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的。

2021年9月27日,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砀山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之一,成功调解了一起民事讼诉案件【(2021)皖1321民诉前调2590号案件】。

2021年9月12日,原告张某至被告王某所经营的烤肉店就餐,用餐途中发现菜品中有虫子,引起极度不适,随即用手机录像取证后告知被告店方并询问处理方案,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并因语言冲突产生矛盾。随后原告因此事投诉至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也未达成和解。最终原告张某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帮其维护自身权益。

砀山县人民法院接到该案件后,分析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理需要,遂委托砀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采取诉前协助方式进行调解。

砀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案后,王桂芹秘书长详细了解了案情,认为该案件法律关系清楚、证据充分、存在调解的基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王桂芹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于法,示之以利。在王秘书长的一步步释法说理和悉心疏导下,最终解开了双方的思想疙瘩,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餐饮店老板王某退还原告当天全部消费金额138元,并支付张某500元补偿费用,共计638元。

9月27日上午,双方在砀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室签署《调解协议书》,原告张某撤回了起诉。调解工作在未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此次诉前调解,快速、高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砀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人民调解办公室今后将继续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契机,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减轻司法诉讼压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推进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许晓琳)

(责任编辑:孟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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