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6月,“亮剑2021”打击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综合执法行动全面开展,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营无合法来源冻品、化妆品、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开展针对性执法打击,查办了一批危害性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大案要案,对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有效维护了干净清朗的消费环境,为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此期间,“浙江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统筹指挥作用。全省共立案查处无合法来源相关案件259件,罚没金额2500余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刑案件6件。
现将一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嵊泗县查处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煤炭案
2021年6月7日,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批主体资格不明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煤炭,依法公开拍卖,并收缴拍卖款1006.44万元。
经查明,上海伟潮海运有限公司受他人委托,以旗下“联潮”号船舶运送约18000吨煤炭。2021年2月4日,“联潮”号船舶从上海吴淞出发,航运期间2次更改起运港,2月8日在嵊泗县水域与一艘外籍轮船过驳煤炭,并由浮吊船提供“水路货物运单”“水路货物交接清单”各一份,随后“联潮”号船舶开往靖江永益码头,途经嵊泗海域时被查获。调查过程中,承运公司无法提供涉案煤炭的合法来源证明,根据其提供的货主和浮吊船的手机号码无法确定使用者身份。因无法查清当事人,嵊泗县市场监管局于3月31日在嵊泗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限30日。公告期届满后仍无当事人接受调查,该局对涉案煤炭实施拍卖并依法收缴拍卖款1006.4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的违法行为,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涉案煤炭拍卖款依法予以收缴。
二、宁波市海曙区查处王某某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案
2021年5月14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及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2496盒,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1.5万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自2009年来,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化妆品商店,并在淘宝上开设名为“红地毯二号店”的化妆品店铺销售进口化妆品。当事人购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时,未保留全部票据,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1年1月8日,执法人员在其门店发现155种共计376盒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在其仓库发现152种共计2120盒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在责令其提供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期限内,当事人无法出示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价格清单,并同时比对现场提取的门店化妆品销售价格单和淘宝店铺近四个月的销售记录,当事人门店及淘宝仓库内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货值621879元。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部分进口化妆品的来源证明文件,无法确认上述化妆品的购入价格,故无法确认当事人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三、温州市龙湾区查处温州市龙湾永兴臻鼎燕干货店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燕窝案
2021年7月26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市龙湾永兴臻鼎燕干货店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燕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合法来源的燕窝6512.3g,没收违法所得9.2万元,并处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以上罚没款合计34.2万元。
经查明,当事人在2019年1月18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通过微信联系上家的方式以燕条进货价10500元/公斤、燕盏进货价15000元/公斤的价格多次购进无相关合法有效手续文件的散装燕窝20笔,共计52公斤,货值684560元。通过淘宝一位于温州市苍南县某广告店铺定作了自制溯源码及仿制马来西亚兽医局的相关标签,自行将散装燕窝称量再包装,张贴仿制标签,然后以线下门店及微信销售的方式以15-17元不等的售价销售给下家及消费者,自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共售出燕窝776560元,利润为92000元。另该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柜台下及地下室冰柜内查获无合法有效手续的燕窝共计6512.3g,货值共计97684.5元。上述查获的燕窝总货值为782244.5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货物的违法行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四、余姚市查处余姚市罗玛娱乐会所(普通合伙)经营假冒洋酒及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洋酒案
2021年8月2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罗玛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洋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侵权白兰地92瓶,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白兰地9瓶,并处罚款25.91万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2020年11月初,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员处以现金42000元购入98瓶“MARTELL”马爹利洋酒,购进时当事人未查验和保存供货者的主体资质证明和进货凭证,也未进行进货记录。购入后,当事人以套餐形式销售上述洋酒,截至案发,当事人以876元/瓶的套餐价格销售了6瓶,上述洋酒经“MARTELL”权利人辨认,均为假冒侵权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127364元。另查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9瓶标称原产西班牙的波利塔娜白兰地洋酒为当事人2019年从余姚市某食品商行购入,并以980元/瓶进行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洋酒的进口凭证和进销货记录货值金额8820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的违法行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五、温州市鹿城区查处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响韵酒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进口洋酒及商标侵权洋酒案
2021年9月14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响韵酒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进口洋酒及商标侵权洋酒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及没收违法经营的洋酒227瓶,没收违法所得213元,并处罚款27.27万元的处罚决定。以上罚没款合计27.29万元。
2021年5月31日,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该酒行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PASKUA红酒 ”等酒水标签不符合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同时,现场发现“轩尼诗VSOP”“轩尼诗XO”“山崎1923”等酒水无合法来源证明,执法人员予以先行登记保存。6月3日,执法人员对其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轩尼诗VSOP”“轩尼诗XO”“山崎1923”等酒水予以扣押。6月10日,上述有中文标签的轩尼诗酒经商标授权委托代理人鉴定为商标侵权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底通过礼品回收、从酒行购买等方式陆续购进涉案酒水用于销售,货值合计111510元,违法所得213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嘉兴市查处南京硕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涉嫌伪造产地和冒用认证标志的感烟探测器案
2021年9月16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硕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涉嫌伪造产地和冒用认证标志的感烟探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46台,并处罚款15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2021年6月17日,嘉兴市局收到“LERRICK”商标权利人举报称辖区某项目使用的46台感烟探测器为冒充合格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经查明,涉案感烟探测器为南京硕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由莱瑞科(新加坡)消防电子有限公司未经“LERRICK”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在责令其提供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期限内,莱瑞科(新加坡)消防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涉案46台探测器的相关材料。根据进一步调查,涉案感烟探测器系上海邺置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从爱普信安全技术(青岛)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500台,其中46台销售给南京硕展设备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为50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涉嫌伪造产地和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已查清但无管辖权的违法行为下一步将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七、桐庐县查处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1年8月6日,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桐庐县公安局处理。
2021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在桐庐县分水镇一处室外场所检查时,发现一只盛放柴油的厢式集装箱,疑似非标油品。经查明,2021年5月初,当事人租用该集装箱(含油罐、加油机等设施设备),并通过他人购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柴油共30吨,合计开票16.5万元整,为合作车队提供加油服务,并在车队的运输费中抵扣结算。6月29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剩余库存油品(约19577升)抽样检验,经检验,其中硫含量、馏程等项目检验结果均超出国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合计79207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按照行刑衔接工作要求,已将该案移送桐庐县公安局。
八、台州市黄岩区查处钟某某、黄岩潮济加油站销售以不合格柴油冒充合格柴油案
2021年8月4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钟某某、黄岩潮济加油站销售无合法来源及不合格柴油冒充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处理。
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加油站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抽检在售油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油品的合法来源证明。经查明,2021年5月6日钟某某从台州市某成品油有限公司以约5100元/吨的价格购买12吨无合法来源成品油。5月7日,当事加油站在明知该批油品无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仍以5300元/吨价格从钟某某处购进。后该加油站从中石化购进10吨柴油,并与上述从钟某某处购进尚未销售完毕的燃料油混合销售。在责令其提供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期限内,当事人不能提供其经营柴油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经检验,该油库内储存的油品“硫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超出国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货值12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按照行刑衔接工作要求,已将该案移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
九、江山市查处余某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柴油案
2021年7月14日,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某某无合法来源证明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用于车用柴油经营的厢式货车1辆及车用柴油1210升,没收违法所得4.83万元,并处罚款11.76万元的处罚决定。以上罚没款合计16.59万元。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份,从衢州购进厢式货车1辆,油罐1只、加油机1台,并陆续从浙江汉宝石化有限公司及私人油贩处购进320.42吨柴油用于销售。2021年4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厢式货车进行检查,并对在售的柴油抽样送检。在责令其提供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期限内,当事人不能提供其经营柴油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6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从浙江汉宝石化有限公司提取当事人自2021年2月23日至4月2日购进78.01吨柴油的证明材料。经检测,该批车用柴油的硫含量等均超过国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计算,本案货值金额1176084.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8282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的违法行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十、青田县查处青田县齐全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7月13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田县齐全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进口冷链海产品42箱,没收违法所得1318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以上罚没款共计10.13万元整。
2021年1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冷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冷链海产品无合法来源证明。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至9月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某冷库购入产地分别为冰岛、印度尼西亚、印度的共60箱进口冷链海产品在其店内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5箱冻格陵兰庸鲽鱼鱼头、6箱冻带鱼以及2箱冷冻姑鱼。在责令其提供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期限和当事人申请延长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其经营海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进口冷链海产品货值为29620元,违法所得为1318元。
根据国务院和浙江省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无“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为疫情期间明令禁止经营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