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内市监罚送告〔2021〕2号
赛罕区天香食品加工厂(闫瑞虎) :
本局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市监食罚〔2020〕7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1.因逾期未缴纳30086.5元罚没款,依法加处罚款30000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依法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师军、张海朝
联系电话:0471-6915164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