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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邦昀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30 21:43: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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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1年9月30日消息,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邦昀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222号

当事人:邦昀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花都艺墅99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志昌

海关代码:3223944018

当事人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以货样广告品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一票,共2项,其中第1项申报为滤芯33千克,总价FOB 130美元;第2项申报为螺杆30千克,总价FOB 65美元,报关单号224420219500330268。经查,上述进口货物的总价分别为4420美元及130美元,与申报不符,应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6591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6824.25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258.8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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